學生手冊
 
 
北市自主學習實踐計畫

 

 

臺北市自主學習實驗計畫 生活公約(1998年9月1日生活會議通過實施)


一、人際關係


1.尊重他人權益,不妨礙他人自由,不打人、罵人或人身攻擊。
2.以理性溝通解決爭執,不把過錯推到別人身上。
3.如果有人讓你不舒服,可以口氣平靜、態度堅定的告訴他,請他停止。不要口出惡言,引發爭執。
4.認真工作,誠實待人。不惡意騙人,也不利用、陷害他人;不唆使他人做違反道德、自治法規或其他違反法律的事。
5.尊重他人的感覺,不說髒話;不挑釁;不偷、搶、恐嚇他人;也不擺出瞧不起人的樣子。
6.學校不可帶香煙、西瓜刀、蝴蝶刀、雙節棍、打火機、毒品、酒、槍(包括玩具槍)、Gameboy、遊戲軟體、遊戲光碟、色情書刊、B.B.Call等物品到校。

二、生活會議


1.尊重主席,不干擾會議進行,也不干擾他人發言。
2.發言時附理由,對事不對人,以進入有意義的討論。
3.尊重個人自由意志,不干擾他人決定。
4.對自治法規不服時,需找五人連署,在生活會議中提案修改。但修改通過前或翻案不通過時,仍需遵守該條文。
5.得經生活會議之討論,將法庭出現的新案例,列入生活公約新增條文。

三、法庭


1.法庭法官經由生活會議之信任投票產生。負責師生行為之評斷與爭議之處理。
2.法庭進行中,應尊重法官,不得干擾程序之進行。
3.除非請假,原告、被告及證人必需出庭。
4.當事人要相互尊重,不得誣告、偽證或口出惡言、做人身攻擊。
5.法官團覺得必要時,可請參與出庭的人離開。
6.被告同意判決結果,需在訴狀上簽名。不服判決者,可以提出上訴,由不同法官再次審理。同一案件只能提出一次上訴。被告對上訴判決結果,必須接受。

四、上課時


1.上課要尊重教師的授課方式,有問題要舉手發言,不可放出寵物,並按時繳交作業。
2.不遵守課堂秩序,經教師提醒仍不改善者,教師得將他請出課堂,以免影響他人好好上課的權益。
3.出外時,要注意禮儀,並在教師面前集合,聽取注意事項後,才可以出發。結束時,也要在教師面前集合,等教師宣佈後,才能解散。
4.破壞教具或公物,須照價賠償。尤其不可將物品丟到魚池中。
5.進入專科教室要遵守使用規則。除非通過認證,否則不得擅自使用設備和器材。

五、圖書館


1.圖書館為安靜區,不可吵鬧,也不可以影響別人。
2.書看完後,請立刻放回原處。
3.按規定辨完借書手續才可以把書帶離圖書館。
1. 圖書館內除白開水外,不可以吃喝任何東西。

六、新增條款


1.不在走廊、教室玩球、射飛機、揮棍棒、潑水等危險行為。(1998.9.28)
2.手機得自行保管,但校園內不可開機使用。(2000.9 .1)

2002.4.22法官團在生活會議提案,決議將過去生活會議中討論通過的例規列入生活公約新增條款的明文規定,以免滋生疑義。共四條:

3.事件發生或有告訴權人發現違規事實超過兩週後,不得再提告訴。
4.告訴權人包括事件之當事人、目擊者。
5.法官團成員雖非當事人亦非目擊者,於得知實驗計畫發生互擊等危及人身或公共安全事項、違反國家法令之行為(如違反少年福利法的抽煙)時,均應提起公訴。
6.生活公約原則上只處理校園內、在學期間發生之違規事件(屬地主義)。但實驗計畫學生在校外或非在學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之行為,法庭亦得受理(屬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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