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標題:
08-36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作業要點(93.03.02)
條文內容:
捌、教育類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府教學字第○九三○四○○八五六號函頒發
一、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
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接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
權利。
(二)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
(三)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為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
類型之實驗教育。
二、目的: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權,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
三、在家自行教育定義:本要點中之在家自行教育係指學生必須在學校註冊,並設有學籍
,但學生不到學校接受一定的課程內容和教學時間,由家長依其需要自行在家給予孩
子教導的一種教育方式。
四、辦理原則:
(一)以家庭為單位。
(二)家庭應提出個別化、適性化教育內容。
(三)辦理之模式及教育內涵,需能提供反思學校教育之機會,以精進教育品質。
(四)每次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時間應至少以一學期為單位。
五、實施對象:設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六、申請方式:
以個案方式由家長或監護人檢具以下資料向合作學校或向學區內學校提出申請,合作
學校初審後再函報本府教育局複審。
(一)申請表,應填具學生及申辦單位或個人之基本資料。(詳如附件一)
(二)合作學校協議書。(詳如附件二)
(三)教育計劃書(包含以下項目):
1.在家自行教育的理由。
2.課程(目標、學習領域、教材)。
3.教學(方法、進度)。
4.師資(學經歷)。
5.評量(方法、時間)。
6.施教地點與設備。
7.所得證明。
8.預期成效。
七、申請日期:
(一)第一學期: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學期: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止。
八、審查程序:
(一)審查日期:每年八月上旬及一月下旬。
(二)審查方式:
1.合作學校先進行第一階段初審,並將初審意見與相關申請資料送交教育局複
審。
2.教育局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第二階段複審。
(三)審查內容:
1.新個案:
在家自行教育申請表、合作學校協議書、計畫書、合作學校初審意見表。
2.舊個案:
在家自行教育申請表、合作學校協議書、計畫書、過去一年(一學期)教學
評量結果、合作學校初審意見表。
(四)審查結果:教育局於每學期開學前七日完成並函覆學校。
九、教學評量方式及原則:
(一)應用多樣化的原則及方法實施教學評量。
(二)學生應參加合作學校舉辦之定期評量。
(三)國中階段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若未能取得藝能科與綜合表現成績者,以參
加學科基本能力測驗為原則,俾取得升學資格。
十、教育銜接方式及原則:
(一)由家長與合作學校協議之(協議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二)如學生適應不良應隨時終止在家教育計畫返校就讀。
十一、教育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家長自行負擔。
(二)合作學校得安排在家自行教育學生與在校生共同使用學校設備與設施。
十二、輔導與評鑑:
(一)教育局得聘請學者專家會同設籍學校之班級老師不定時前往訪視,評估學生
身心發展狀況,並作成完整紀錄。
(二)申請人對於學生之各項資料(如定期考查成績、輔導資料、身心發展資料)
應妥善保存。
(三)評鑑結果:
申請人對於學生五育德、智、體、群、美健全發展應負完全之責任,並提供
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如經教育局評估辦理成效良好者,得繼續辦理在家自
行教育;如辦理成效不佳或有妨害學生發展與成長之事實者,學生應依強迫
入學條例強迫入學,立即回校接受學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教育局提出申覆,惟申
覆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自學學童仍需在學期開始時至合作學校辦理報到。
(三)為便於訪視輔導之進行,申請試辦之家長及學童應實際居住本縣,如經查訪
非實際居住本縣,教育局得立即終止該生學籍或終止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