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要點

 

一、目的: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追求教育現代化、民主化、多元化之方向,提供父母教育選擇權的理念辦理另類教育型態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以達因材施教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就讀本縣各縣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童。

、辦理期限:每一學年度為一申請辦理期限,期滿後視其成效予以評估是否繼續辦理。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每學年度八月一日八月六日止。

   (二)申請辦法:

         1.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學區國民中、小學提出申請(附件一)

         2.繳交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小六年級及國中年級應依據八二年課程標準)擬定之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附件二)

         3.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時間:每次以一學年度為限。

五、審查程序:

   (一)審查日期:每學年度八月十一日前。

   (二)審查單位: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五至十三人(由學習領域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組成或教育學者組成),審查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

   (三)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面談或實地訪談。

   (四)審查內容:含教學計畫書及申請表。

   (五)審查結果:於每學年度八月十五日前,備文送本府教育局核備後由學校以書面正式通知申請者。

六、教育銜接方式及原則:

   (一)每週至少返校參加學生團體學習課程七節次,課程內容由申請人與學校協調為原則;可提出替代方案(如附件三)同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中送審,通過後實施。

   (二)申請人得隨時提出終止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但若訪視小組評估有立即終止在家自行教育之必要時,該生應隨即返校就讀。

七、教育經費負擔:

    在家自行教育期間所需經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八、輔導與評鑑:

   (一)本府將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學校教育人員於辦理期間不定時前往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作成完整紀錄,供終止或評估辦理情形之依據。

   (二)學校原班級任導師應定期實施家庭訪視(每學期一次以上),並做紀錄,作為輔導該生之參考。

   (三)每週返校七節團體學習行替代方案之學生,其團體學習活動時申請人應隨行並紀錄學習狀況,提供導師及訪視小組參考。

   (四)申請人應對學生學習狀況做成紀錄,同學習成果,於學校定期評量日期提供原班級導師參考。

   (五)學校對學生在家自行教育期間之各項紀錄資料應建立個案檔案資料妥善保存。

九、辦理成果評鑑:

    本府組成評鑑小組進行本案辦理績效之評估,以作為改進與是否續辦之參考。

十、相關規定:

   (一)辦理結束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應立即回校接受學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返校就讀。

   (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以需參加學校舉辦之定期評量為原則,並由申請人與學校協商學期成績計方式;若選擇未到校參與定期評量之學生,由申請人承擔其成績評量事宜;學校若需開立成績證明時,應加成績評量模式說明。

   (三)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期間,申請人對於學生各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表現之發展應負完全責任,並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

   (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期間,該生之安全問題,由申請人全權負責。

   (五)家長應配合學校之規定,如健康檢查、學校舉辦之全校活動等務必參加。

  (六)家長在學期末應視學生整體情況提出一學期,各領域學習及日常生活表現之相關報告(附件四)。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學習成效不佳時,應終止在家自行教育,並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

   (七)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不可跨學區,應限制在學區內;但對於自由學區之學校應尊重老師有拒絕申請之權利。

   (八)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藉故前往國內外機構求學。

 (九)學校編班時,班級學生數仍應包括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另以學生遞補其缺額。

 (十)由家長檢送申請資料(申請書及教學計畫書乙式五份)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初審通過後備文函送本府教育局,由專家、學者進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