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51026南市法行字09509516600號令訂定發布

【第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係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由家長或團體基

於教育理念,自行組成機構或在家施行教育,以實驗課程

為主之教學活動。

【第 條】

實驗教育適用對象限於設籍本市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第 條】

實驗教育之辦理,應由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團體擬具實驗

教育計畫書,並於辦理當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 條】

實驗教育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團體或個人)。

實驗教育計畫之名稱。

實驗教育之目的及其方式。

實驗教育之地點。

實驗教育之對象(團體申請者不得超過三十人)。

實驗教育之期程(以學年計)。

實驗教育之內容含學習領域、課程安排、教材教法、學生

評量等

師資(含學經歷)。

教學資源。

十經費概算及來源。

十一 合作學校協同計畫。

十二 機構場所、建築物合法使用權證明書團體申請者才需

提出

十三 學生法定代理人參與實驗教育委託書團體申請者才需

提出

十四 預期效益

前項之實驗教育計畫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條】

實驗教育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負責審

核實驗教育計畫申請及有關之申訴案件。

教審會為前項事務之處裡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總額過半數議決之。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或相關

人員列席。

【第 條】

實驗教育申請之審核,最遲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並予申

請人准否之決定。但必要時,審議委員會得以附帶決議方式

處理。

有關實驗教育之申訴案件,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二個月內完

成審議,並將會議結果覆知當事人

【第 條】

本府對於審核通過辦理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每學年至

少予以輔導及評鑑一次,評鑑結果列為可否續辦之依據。

前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條】  

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應設於計畫書所列之合作學校。

前項之合作學校,應依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處理

該生學習資料,並於修業期滿時,核發畢(修)業證書。如

遇中途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予以編定適宜年級、班級繼

續學習。

【第 條】 

有關成績評量方式,應依實驗教育計畫書所審定結果實施,

並作為升級或畢業之依據。

前項成績評量結果,申請人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以書面通知

合作學校,完成學籍資料登錄。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之教育工作者得由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之專長者擔

任,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第十二條】

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於每學年度或實驗計畫結束

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未依計畫實施實驗教育或有重大影響學生受教權之情事,經

教審會決議停止實驗計畫者,本府除終止該實驗教育之實施

外,並依強迫入學條例,強制學生返回學校就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