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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府○六○─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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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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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府行法字第○九二○○○五○一四號令訂定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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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於非固定校區,或在家以實驗課程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前項教育之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應受國民教育之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第 3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輔導及評鑑事宜。 第 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
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
校長代表三人。 四
教師代表三人,由教師組織推派。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期滿得連續派(聘)之。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5條 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限於適齡學童之家長、教育事務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 第 6條 國民教育適齡學童以在家實施教育為適當者,其家長得單獨或共同於每年四月底前,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
教學人員。 三
計畫時程。 四
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五
教學資源。 六
預期成效。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者,另應檢具各家長之同意書,並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 第 7條 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為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 二
名稱。 三
理念。 四
施教對象及人數(不超過九十人)。 五
計畫時程。 六
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七
教學資源及設備。 八
預期成效。 九
財務規畫。 前項申請,本府得就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申請人之計畫書內容及本縣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妥為斟酌准駁。 第一項第七款之資源及設備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8條 申請案件之審核,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議決之;會議中並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第 9條 本府對於審核通過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並定期予以輔導及評鑑,評鑑結果列為准駁續辦之依據。 前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10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民中、小學。 有關學生之學習評量,依其計畫所提評量方式評量之。 第11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教學工作者,得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第12條 未依計畫實施教育、辦理成效不佳、學童適應不良或有其他重大違法情事,經本府評定認應終止實驗教育者,應限期令其終止,並依強迫入學條例令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學。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