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每年在1 月左右,會發佈與「非型態實驗教育」有關的辦法。請在教育局網頁下,教育局各科室->國小教育科->教學教務下搜尋。

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精神,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三條        設籍臺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不分年級,均得申請參與實驗教育。

第四條        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依實驗教育之目的,擬定計畫書於辦理學年度三月十五日前,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提出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機構、團體或個人)。

二 實驗計畫之名稱。

三 實驗教育之目的及其方式。

四 實驗教育之對象。

五 實驗教育之期程(以學年計)。

六 實驗教育之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七 師資。

八 教學資源。

九 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 預期成效。

十一 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相關資料。

教育局應於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為准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教育局許可前項申請時,得附款。 

第五條        教育局應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及申訴事宜,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對於實驗教育內容不服者,得向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六條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教育局代表四人,由教育局指定之。

二 專家、學者代表二人,由教育局聘任之。

三 校長代表二人,由教育局聘任之。

四 教師代表二人,由本市教師團體推派之。

五 家長代表二人,由教育局聘任或由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推派之。

六 民間教育團體或機構代表二人,由本市教育團體推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期滿或因故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聘兼之,任期中出缺者,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處理審核與申訴事宜,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者過半數議決之。開會時,得邀請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

除前項規定外,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程序,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八條        審議委員會審核第四條之計畫書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申請人組織(人格)與財務結構之健全性及其專業能力

二 實驗計畫內容之合理性與可行性及預期成效達成之可能性。

三 實驗計畫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條         實驗教育經審核通過後,教育局應指定學校辦理學生學籍相關事宜。

第十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照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評量成績及格者,頒發畢(修)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應徵得實驗對象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對參與實驗教育學生資料應予以保密,並避免危及其身心健康。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如有違反實驗規範,得中止其參與;其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者,應返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第十二條 實驗教育之教育工作者得由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之專長者擔任之,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第十三條  教育局應於不影響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正常運作原則下,協助實驗教育之學生使用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之資源。

第十四條  教育局對於實驗教育之實施,應成立輔導小組予以輔導與評鑑。

辦理實驗者應於每一學年度及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報教育局核備。

辦理實驗教育者有辦理不善,違反實驗教育精神、理念、目標,或有不法情事者,教育局得提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改善或廢止舉辦實驗教育之許可,命停止實驗計畫。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