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實施要點
一、實施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
(二)屏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
二、實施目的:體察社會需求,掌握社會脈動,提供多元化教育選擇機會。
三、實施對象:設籍並居住在本縣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申請要件:
1.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本府提出申請。
2.申請者應檢附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及相關資料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表提出申請。該教學計畫應以學生學習之需要及現行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為實施原則,其內容應包括:
(1)申請人(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參加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在家自行教育之理由及教育方式
(4)教學人員(應具備大專畢業以上學歷,或經政府機關認證持有證書者,但其中一【計畫主持人】須具備國中小教師資格)。
(5)在家自行教育之計劃時程(以學年計)。
(6)在家自行教育之課程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7)教學資源(應詳細載明並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8)預期成效。
(9)協同教學契約書。
(三)申請在家教育時間:以1個學年為原則。
五、審查程序:
(一)審查日期:每年6月20日前。
(二)審查單位:
1.初審:教育局組成小組初審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並於五月底前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
2.複審:由本府非學校型態教育審議委員會審查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
(三)審查內容:含教學計畫書及申請表(如附件一)。
(四)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面談或實地訪談,教學計畫書經審查需予改善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於期限內修正,修正後再送審。
(五)審查結果:由非學校型態教育審議委員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決議之,結果於6月底前,函知所屬鄉鎮市公所、學校及申請人。
六、教育銜接方式及原則:
(一)至少應每2週返校1日參加原班級學習課程,並於教學計畫中明定之。
(二)如申請人認為學生適應不良,得隨時終止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畫返校就讀。
(三)若於教學計畫進行中發生足以危害學生權益之事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得要求改善或終止,並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強迫入學。
(四)學生得返校參與校內及校際各項活動及比賽。
七、教育經費:
(一)在家自行教育所需經費由家長自行負擔。
(二)在家自行教育學生應繳交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
(三)在家自行教育學生返校參加原班級學習課程時應繳交相關費用。
八、輔導與評鑑:
(一)本府應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學校教育人員不定時前往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做成完整紀錄。
(二)學校對於學生之學籍資料應妥善保存。
(三)申請人應依教學計畫書實施評量,並對學生學習狀況做成記錄,於每學期末提供原班級導師存參。
(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學生應參加教育主管機關所舉辦之學力測驗。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天內向本府提出申覆,逾期不予受理。如獲審核通過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10天內,攜戶口名簿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辦理報到手續。
(二)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或監護人)對於學生安全及身心健全發展應負完全之責任,並應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
(三)為便於本府訪視輔導之進行,申請辦理之家長及學生應實際居住本縣且是在學區內,如經查證資格不符者,學校應備文報府,本府得立即終止該生之在家自行教育。
(四)學校編班時,班級學生數仍應包括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不得另以學生遞補其缺額,並依其修業年限頒發畢(結、修)業證書。
十、本實施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屏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在家自行教育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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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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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女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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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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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情形 |
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校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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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學(目前就讀 年級) □未入學(本年度為1年級新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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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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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O)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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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或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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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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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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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女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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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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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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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O)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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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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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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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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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生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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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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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應 備 資 料 |
教學計劃書應包含之項目: (一)申請人(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參加在家自行教育之學生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在家自行教育之理由及教育方式。 (四)教學人員(應具備大專畢業以上學歷,或經政府機關認證持有證書者,但其中1人【計畫主持人】須具備國中小教師任用資格)。 (五)在家自行教育之計畫時程(以學年計)。 (六)在家自行教育之課程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教材教法、學習評量等)。 (八)預期成效。 (九)協同教學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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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由屏東縣政府教育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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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書 資 料 |
項 目 |
是否載明 |
檢附資料 |
審查人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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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 |
□是 □否 |
□完整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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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實驗對象 |
□是 □否 |
□完整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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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由及教育方式 |
□是 □否 |
□完整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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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學人員 |
□是 □否 |
□完整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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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時程 |
□是 □否 |
□完整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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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課程內容 |
□是 □否 |
□完整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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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學資源 |
□是 □否 |
□完整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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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師預期效益 |
□是 □否 |
□完整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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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協同教學契約書 |
□是 □否 |
□完整 □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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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屏東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在家自行教育申請審查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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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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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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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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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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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項目 |
初審人員意見 |
複審委員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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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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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家自行教育之理由及教育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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