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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義務教育適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以外之實驗課程、非固定校區、或其他方法所實施之教育。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第四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教育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得依教育之需要於實驗計畫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向苗票縣政府〔以下稱本府〕提出申請辦理,一期實驗教育計畫時程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個人或團體〕
二、計畫名稱
三、理念〔含教育目標〕
四、實驗對象與人勢
五、計劃時程
六、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長:短程學習進度表、師資、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七、教學資源〈含學習環境、空間、設備〉
八、經費來源〈含經費需求、收費方式〉
九、預期成效
第五條 有關申請案件之審核與評鑑,本府應成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輔導、評鑑及諮詢事宜。
第六條 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由教育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皆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委員十一人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成員如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由本府指定之。
二、專家、學者代表三人,由本府聘任之。
三、校長代表二人,由本府聘任之。
四、學校代表二人,由原設籍學校推派之。
五、家長代表一人,由本府聘任之。
第七條 有關申請案件之審核與評鑑,應曲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過半數議決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得邀請申請人列席審核及評鑑會議。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應對未通過之案件附具體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本府教育局業務課、督學對申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應定期及不定期予以考核輔導,考核評鑑之結果,應列為下一期申請實驗教育之參考。若於計劃進行之中發生足以危害學生權益之事實,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經議決得取消其實驗教育,學生應返回原設籍學校上課。
第八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應設學籍於原學區學校,且學生每週至少返校乙次,參加學生團體學習課程,原設籍學校得依參與學習活動及所提評量結果,核發畢業證書。
第九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師生、家長如需使用縣內公立學校資源,得商請學校提供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經費由學生家長自行負擔。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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