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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90年7月11日 90基府教學字060339號函發布
95年3月14日第1204次市務會議通過
95年3月20日基府教學貳字第0950030386號函發布
第1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實驗教育,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學校教育以外,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3條 設籍基隆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不分年級,均得申請參與實驗教育。
第4條 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之家長(對象限於其子女)、非營利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學術研究機構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者,應依實驗教育之目的,擬訂計畫書於辦理之學年度當年4月15日前,向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機構、團體或個人)。
二、實驗教育計畫之名稱。
三、實驗教育之目的及其方式。
四、實驗教育之地點。
五、實驗教育之對象。
六、實驗教育之期程(以學年計)。
七、實驗教育之內容: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八、師資。
九、教學資源。
十、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之相關資料。
第5條 (刪除)
第6條 依本辦法所提出之申請,經本府受理審後,交由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視審議結果,安排進行實地訪談及提供諮詢。
審議結果於當年7月31日前公布。
第7條 實驗教育經審核通過後,本府應指定學校辦理學生學籍相關事宜。
第7之1條 受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設籍學校依實驗教育內容評量成績通過者,頒發畢(修)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定辦理。
第8條 實驗教育之教學人員,得依實際教學需要由具有相關專長人士擔任之,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限制。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辦理實驗教育者應建立學生之學習歷程紀錄,每半年應將前述資料,送交設籍學校審查。
學校應就辦理實驗教育者之實施,定期及不定期予以訪視與輔導,並將訪視報告連同前項資料,函報本府備查,並副知辦理實驗教育者。
第10之1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11條 未依核准計畫辦理、違反實驗教育精神、理念、目標或有其他違法違規之情事,經本府調查屬實,本府得提經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改善或廢止其許可,停止辦理實驗計畫。
前項實驗教育經廢止許可確定者,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應令其返回戶籍所屬學校就讀;違反者,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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