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92.10.07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依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
第四條
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依教育之需要擬定計畫書,於每年六月底前,向新竹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申請辦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機關、團體或個人)。
二、名稱。
三、理念與目標。
四、對象:國民教育適齡學生。
五、辦理期程(以一學年為原則)。
六、學生學習準備度之評估(含身心狀況、學習能力基礎、遭遇之困難等評估)
七、課程與教學(以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為實施原則:含學習領域、學程、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八、師資。
九、教學資源。
十、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一、
預期成效。
第五條
實驗教育計畫書由設籍學校及國教輔導團進行初審,並由「新竹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經縣府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實驗教育計畫書之審議,應由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教育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及提供意見。
第七條
接受實驗教育之學生應參加學校舉辦之重要活動,以培養群性與同儕互動,亦應參加學校舉辦之定期考查,或配合學校定期考查時間提出自行評量成績,設籍學校之任課教師得檢視學生之學習檔案,並以多元之評量方式作為學習評量參考依據。
第八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教育局應組輔導小組予以輔導與評鑑。對於辦理不善或違反實驗教育精神、理念與目標或有不法情事者,經查證屬實後,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改善或終止其實驗教育計畫。
第九條
經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申請人應至其學區所在學校辦理學生學籍事宜,該校依申請者之評量結果頒發修(畢)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定辦理。
第十條
申請人應依實際教學需要聘請相關專長者擔任教學,並聘請教育專業人士擔任教學諮詢工作。
第十一條
教育局應協助實驗教育之學生使用經徵詢同意之學校及政府有關機構之資源。
第十二條
執行及協助實驗教育推動之相關人員,視其執行成效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