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申請在家自行教育實施要點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文  號

府教學字第0920136055

號令說明

函頒下達

一、依據: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追求教育現代化、民主化、多元化之方向,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父母教育權,特依「宜蘭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體察社會需求,掌握社會脈動,提供多元化教育選擇機會。
(二) 提供反思學校教育機會,精進教育品質。
(三) 透過父母與學區學校相互配合,提昇教育效能。

三、實施對象:
居住本縣並已設籍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四、申請程序:
(一) 申請日期: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
(二) 申請要件:
1
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2
詳擬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劃書,內容包含如下:
1 申請人。
2 教育理念。
3 施教對象。
4 計劃時程。
5 施教地點。
6 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教學進度、學習評量等)
7 經費來源。
8 預期成效。
(三) 申請在家教育時間:以一學年為度,期滿後得視其成效予以評估是否可繼續申請。

五、審查程序:
(一) 學校應組成委員會或小組,初審在家自行教育教學計劃。
(二) 各校初審結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

六、教學評量:
(一) 由教學者依課程及教學需要,實施多元化教學評量,每學期至少兩次。
(二) 教學評量結果經由學校委員會或小組認可後,登錄於學生成績登記簿。

七、教育銜接方式:
(一) 學生每週至少應返校乙次參加綜合活動領域課程,或由家長提出適當之群育課程予以實施。
(二) 如經輔導與評鑑結果認為學生適應不良,應隨時終止在家教育計劃返校就讀,本府並得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其入學。

八、教育經費:
(一) 在家自行教育所需經費由家長自行負擔。
(二) 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得依教學計劃內容提出申請,與在校學生共同使用學校設備與設施。
(三) 在家自行教育學生仍應繳交學生平安保險費及教學計劃內容所需之各項代辦費予學校。

九、輔導與評鑑:
(一) 本府教育局應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學校教育人員不定期前往施教地點訪視,評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並做成完整紀錄。
(二) 學校對於學生之各項資料(如定期考查成績、輔導資料、身心發展資料)應妥善保存。
(三) 學校應主動提供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監護人)、教學人員進修資訊,家長(監護人)、教學人員應積極參與,提昇教學能力。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 審核未通過之案件,其情形得補正者,學校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
(二) 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之家長(監護人)應提供學生良好之教育環境,對於學生身心健全發展負完全之責任。
(三) 為便於本府訪視輔導之進行,依本要點申請之家長及學生應實際居住本縣且在申請學校之學區內,如經學校查證資格不符者,學校得不予受理申請;若事後得知者,學校應備文報府,本府得立即廢止其在家自行教育許可。
(四)本要點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先行試辦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