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序號:

80-7

法規位階:

自治規則

法規發佈日期:

2001/11/21

法規狀態:

訂定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府秘法字一四四一四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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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教育以外,於非固定校區或在家,以實驗課程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前項教育之適用對象,為設籍嘉義縣且有居住事實,應受國民教育之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第三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事宜。
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校長代表三人。
四、教師代表二人,由教師組織推派。
五、家長代表三人。
六、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派()得連任。

第四條    

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限於適齡學童之家長、教育事務或社會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
財團法人或機構為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檢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二、名稱。
三、理念。
四、施教對象及人數。
五、計畫時程。
六、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七、教學資源及設備。
八、預期成效。
九、財務規劃。
前項申請,本府得就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申請人之計畫書內容及本縣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要,妥為斟酌准駁。
第二項第七款之資源及設備,由本府另訂之。

第五條    

國民教育適齡學童以在家實施教育為適當者,其家長得單獨或共同於每年四月底前,檢具申請書明下列事項,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教學人員。
三、計畫時程。
四、課程內容(含學習領域、師資、教材教法、學習評量)
五、教學資源。
六、預期成效。
七、協同教學契約書。
二人以上共同申請者,另應檢具各家長之同意書,並推派其中人為代表。

第六條    

申請案件之審核,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議決之;會議中並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第七條    

本府對於審核通過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提供諮詢,並每年定期予以輔導及評鑑;評鑑結果作為准駁續辦之依據。
前項之輔導及評鑑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八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生之學籍應設於本府指定之國民中、小學。有關學生之學習評量,依其計畫所提評量方式評量之。

第九條    

未依計畫實施教育、辦理成效不佳、學童適應不良或有其他重大違法情事,經本府評定認應終止實驗教育者,應定期令其終止,並依強迫入學條例令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學。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